條款和條件

奧特拉住宿

第一條(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入住賓客之間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均受本條款約束。本條款未盡事宜,應適用法律法規及/或普遍接受的慣例。

2. 如果飯店與客人簽訂了特殊合同,只要該特殊合約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普遍接受的慣例,則特殊合約應優先於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儘管有前款規定

第二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1. 客人如欲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應向本酒店告知以下信息

  • (1)客人姓名;
  • (2)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i所列基本住宿費用為準)及
  • (4)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客人在住宿期間,如果要求延長住宿時間,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被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第3條(住宿合約等的簽訂)

1. 住宿合約於本飯店依前條規定正式接受申請時成立。但如證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客人應在飯店規定的日期前支付飯店規定的住宿押金,該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客人整個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用。

3. 押金將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應支付的總住宿費用,其次用於支付第6條規定的取消費用,第三用於支付第18條規定的賠償金(如適用)。剩餘金額(如有)應在第12條規定的住宿付款時退還。

4. 如果客人未能在第2款規定的日期前支付押金,飯店將視住宿合約無效。但是,只有在飯店在規定了押金支付期限的情況下通知客人的情況下,該規定才適用。

第四條(無需繳納住宿押金的特殊合約)

1. 無論前條第2款的規定如何,本飯店在依該款規定簽訂合約後,可以簽訂無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別合約。

2. 若飯店未依照前條第2款規定要求支付押金,且/或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未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則應視為飯店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殊合同

第五條(拒絕住宿合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飯店不予接受住宿合約的訂定:

  •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時;
  • (2)飯店客房已滿,無空房時;
  • (3)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可能在住宿期間做出違反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4)根據《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不合理行為法》(2 年頒布的第 6 號法典)第 77-1991 條的規定,申請飯店住宿的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或是該法第 2-2 條規定的相關方;
  • (5) 申請住宿的人明顯處於醉酒狀態,可能會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或該人的行為舉止會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根據愛知縣條例第4條的規定);
  • (6)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能夠明確地識別為傳染病患者時;
  • (7) 當飯店和]或飯店工作人員受到客人的暴力威脅或不合理的負擔時;
  • (8)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導致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9) 申請住宿的人違反高山市條例時

第6條(住宿者解除住宿合約的權利)

1. 客人有權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2. 如果客人因自身應承擔的責任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約(飯店在第 2 條第 3 款規定的特定期限內要求支付押金,而客人在支付之前取消的情況除外),則客人應支付附表 2 中列出的取消費用。但是,在簽訂了第 1 條第 4 款規定的特殊合約的情況下,僅在客人被告知客人取消時有支付取消費用的義務時才適用。

3. 如果客人未提前通知,在住宿日期晚上 8 點之前出現(如果酒店已通知,則在預計到達時間後 00 小時),酒店可視為客人取消住宿合同

第七條(飯店解除住宿合約的權利)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飯店可以解除住宿合約:

  • (1)當客人被認為對其住宿的行為負有責任和/或以違反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方式行事時
  • (2)申請飯店住宿的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
  • (3) 申請住宿的人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煩惱,或行為舉止會對其他客人造成煩惱時(根據愛知縣條例第4條的規定);
  • (4)當客人能明確辨識為傳染病帶原者;
  • (5)當飯店和/或飯店員工遭受客人的暴力威脅或不合理負擔時。或者,當確認過去曾發生過類似行為時;
  • (6)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7) 申請飯店住宿的人違反縣條例時
  • (8)客人不遵守在床上吸煙、破壞消防設施等禁止行為,或違反酒店規定的其他酒店規定(僅限於為避免引起火災所必需的內容)。

2. 如果飯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了住宿合同,飯店不得向客人收取合約期間內未收到的任何服務費用。

第八條(登記)

1. 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向飯店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 (1)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2)國籍、護照號碼、入境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 (3)出發日期和預計時間;以及
  • (4)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所有不在日本境內居住的外籍賓客,均需將護照影本提交至前台。如賓客希望使用日本貨幣以外的其他方式(例如旅行支票或信用卡)支付第12條規定的住宿費用,則需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上述憑證。

第九條(客房入住時間)

1. 客人有權從抵達當天下午 16:00 到離開當天上午 10:00 入住飯店合約規定的客房。但是,如果客人連續入住,客人可以全天入住客房,抵達和離開當天除外。

2. 儘管有前款規定,飯店仍可能允許客人在前款規定的時間之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應按以下方式收取額外費用

  • (1)3小時以內:房費的30%
  • (2)6小時以內:房費的50%
  • (3)超過6小時:收取100%的房費

第十條(遵守飯店規定)

賓客應遵守飯店制定的飯店規定 飯店規定張貼在飯店場所內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透過提供的宣傳冊、各處張貼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方式詳細告知。

  • (1)前台服務:下午4:00至晚上8:00
  • (2)共用廚房及休息室:24小時開放
  • (3)共用浴室:下午5點至午夜00點(使用沒有私人淋浴間的房間的團體可以在規定時間外使用共用浴室)

2. 前款規定的營業時間,如遇本飯店不可避免的情況,可能會臨時變更。屆時,本飯店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客人。

第十二條(住宿費的繳交)

1. 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說明如附表1所示

2. 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應於客人退房時或本飯店要求時,以日元在前台支付。本飯店接受的其他付款方式包括旅遊支票、優惠券和信用卡。

3. 即使客人自願不使用飯店提供的住宿設施,也必須支付住宿費用。

第十三條(飯店的責任)

1. 飯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或相關協議時,如果對客人造成損害,飯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失。但是,如果損害是由於飯店不承擔責任的原因造成的,則不適用此規定。

2. 本飯店已投保飯店責任險,以應對意外火災和/或其他災害。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簽約房間時的處理)

1. 飯店無法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在徵得客人同意的前提下,盡可能為客人安排同等標準的住宿。

2. 即使有前款規定,當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飯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並將補償費用於賠償。但是,當飯店因不屬於飯店責任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飯店將不向客人賠償

第十五條(寄放物品的處理)

1. 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客人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外,飯店應賠償客人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已要求客人評估其價值而客人未能評估,酒店將向客人賠償最高金額為100,000日元。

2. 客人攜帶進入飯店但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時,飯店應賠償客人損失。

3. 前兩款情況下,飯店對客人行李及物品的保管責任,第1款情況下依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第2款情況下依前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寄放)

1. 若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到達飯店,飯店僅在客人抵達前批准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並在客人於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移交。

2. 客人退房後,如發現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飯店,並找到失主,飯店將聯絡失主並尋求指示。如無失主指示或不認識失主,飯店將保留行李或隨身物品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送至最近的警察局。

3. 前兩款情況下,本公司對客人的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在前條第一款的情況下,在前一款的情況下,在前一款的情況下,應符合前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飯店內的停車場時,飯店不承擔保管客人車輛的責任,因為飯​​店將被視為僅提供停車位,無論車輛鑰匙是否無論是否已存入本飯店,但因本飯店在停車場管理方面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本飯店應對住宿客人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住宿者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住宿客人應賠償飯店

第十九條(管轄及適用法律)

因住宿合約條款和條件引起的訴訟將根據日本法律在酒店管轄範圍內的法院解決。

附表一、住宿費計算方法(參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

1. 客人住宿方應支付的總金額

1.基本住宿費

這是飯店規定的價格(包括額外的床墊費用)

1.1 服務費(除(a)項以外的任何價格成本)

2.消費稅

備註:

  • (1)這些費用可能會因相關法律的修改或經濟狀況而改變。
  • (2)3歲以下兒童入住免費,不論是否有床鋪。 100歲以上成人如需提供床鋪,則需支付成人費用的4%。 4至5歲兒童如無床鋪,則入住免費。

附表2.飯店取消費用(參考第2條第6項)

當飯店收到團體/個人取消預訂的通知時,客人需支付相應的取消費用;

預約日期當天參觀:基本住宿費及預約方案的100%

預訂日期前30天:基本住宿費及預訂項目的50%

備註:

  •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的比例。
  • (2)如果縮短合約天數,會受到當天(第一天)的違約金,這一點不明確。